父母离婚无监护能力能将男婴判给民政局吗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一般都会判给其中一方。而江苏省镇江市一名8个月大的男婴在父母离婚后由谁监护,却成了困扰法官的难题,因为这名男婴的父母都是残疾人,没能力抚养,而其他近亲属也无监护能力。最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将孩子的监护权判决指定给了镇江市民政局。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父母离婚无监护能力 法院将男婴判给民政局 作者:陈萍萍)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这名男婴的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都没有监护能力,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