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丈夫能索回彩礼吗
原告张丽(女)与被告李民(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在双方登记结婚前,被告李民曾给予原告张丽彩礼钱20000元。由于两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感觉到双方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不堪忍受的妻子张丽最终诉至江苏省分宜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丈夫李民却要求其返还结婚时收取的20000元彩礼。
法庭审理中,原告张丽称,由于自己婚后产下一女,这引起了丈夫及其家人的十分不满,经常指桑骂槐并对其冷嘲热讽,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民则坚持认为,是因为妻子结婚前索要彩礼过多,才导致两人婚后摩擦不断,并称原告还曾将两人共同财产拿回娘家,最终导致夫妇感情破裂。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结婚时陪送的20000元彩礼。(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妻子因感情不和诉离婚 丈夫欲索回彩礼被驳回 作者:刘雪婷)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而且被告也未能证明由于给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故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故李民不能要求张丽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