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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入室强奸16岁少女法律分析

2014-09-07 13:45:05 作者:李华阳 17人浏览 0人评论

两男子入室强奸16岁少女法律分析

2013年8月15日晚,赵锐军、冯圆圆二人在礼县一农户家饮酒后,二人回到赵锐军家休息期间,商议去找女人“过夜”,后由赵锐军驾驶面包车载冯圆圆到该县宽川乡街道未达成寻欢目的。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二人到达宽川乡大树村唐某某家门口,赵锐军停车后,冯圆圆以借打气筒为名,叫开房门,见屋内只有唐某某年仅16岁的女儿左某某一人,遂将此情况向在屋外的赵锐军进行说明,二人商议后对左某某实施强奸。冯、赵二人作案后逃离现场。冯圆圆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赵锐军也随后归案。(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两男子商议找女人“过夜” 入室强奸16岁少女获刑  作者:董子彪)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赵锐军、冯圆圆违背妇女意志,入户强奸16岁少女,二人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冯圆圆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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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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