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酒后持刀刺死远亲咋定性
杨俊启和张某是远亲,后因拆迁事宜,两人产生矛盾。2013年10月15日14时许,杨俊启开车和张某见面,在张某上车后,杨俊启持刀扎刺对方右侧胸部,致张某死亡。
据杨俊启介绍,事后,他将张某送往医院,但张某仍因抢救无效死亡。
48岁的杨俊启当庭认罪。他称,自己和被害人张某是远房亲戚,但不在同一个镇。大约五六年前,张某在他的村子里承包了一片菜地,因正好赶上村子拆迁,自己又负责拆迁工作,“他找我想把土地性质变成建设用地,但我们不是一个镇的,也管不了,就没帮他办。”
“后来村子拆迁了,他可能没拿到那么多的拆迁款,所以就经常打电话骂我。”杨俊启说,每次张某喝醉酒都会对他进行谩骂,矛盾也由此产生。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村主任酒后持刀刺死远亲 否认收钱不办事 作者:李宁)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法定伤情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杨俊启持刀扎刺被害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