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割断儿子喉咙法律分析
杨某今年48岁,曲阳县齐村乡桃户地村农民。杨某家中困难,妻子离家出走,父亲年迈且患有脑血栓后遗症。由于生活不顺,他经常借酒消愁,逐渐嗜酒成性,甚至晚上睡觉都要抱着酒瓶。
2013年11月9日凌晨2时许,杨某酒后产生幻觉,怀疑有人要卖掉自己8岁的儿子峰峰(化名),就用自家的菜刀将峰峰颈部割伤,致其气管断裂,后峰峰被他人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才保住性命。经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属重伤二级。
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杨某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父亲割断儿子喉咙获刑5年 酒后幻觉致疯狂举动 作者:石英杰)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杨某酒后产生幻觉,故意非法剥夺他他人生命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鉴定,杨某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杨某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