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强奸孤身看房女子未遂咋定性
年轻女子独自去看房,房东见其独自一人、顿起色心,欲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福建霞浦县法院8日披露,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4年3月18日17时许,28岁的女子李某在街头广告上看到一则房屋出租信息,并附有手机号码。李某致电简单交流后,独自前去看房。
此间,房东刘某将李某领到二楼某室看房时,见李某独自一人、顿起色心,将李某强行拉进房间并按在床上,亲吻其脸颊,并欲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
李某见状,以要求刘某戴避孕套、要看其房产证、肚子饿要吃饭等为由,与刘某周旋,并借机躲进洗手间用手机联系其家属向警方报案。警方立即出警,在现场抓获刘某。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年轻女子独自去看房 房东色心顿起强奸未遂获刑 作者:叶茂)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