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因价格没谈拢砍伤黑车司机啥后果
2012年12月26日晚9时,36岁的高某在丰台区纪家庙菜市场北侧路口,因打车费用问题与被害人杜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持刀互殴,期间高某持菜刀将杜某手部砍伤,致后者左手多条肌腱、神经断裂,左手功能损失32%,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高某主动投案。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乘客因价格没谈拢砍伤黑车司机 获刑1年9个月 作者:洪雪)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高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