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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因价格没谈拢砍伤黑车司机咋处理

2014-09-09 16:18:52 作者:李华阳 19人浏览 0人评论

乘客因价格没谈拢砍伤黑车司机啥后果

2012年12月26日晚9时,36岁的高某在丰台区纪家庙菜市场北侧路口,因打车费用问题与被害人杜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持刀互殴,期间高某持菜刀将杜某手部砍伤,致后者左手多条肌腱、神经断裂,左手功能损失32%,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高某主动投案。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乘客因价格没谈拢砍伤黑车司机 获刑1年9个月 作者:洪雪)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高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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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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