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遭反对男子杀未婚妻兄妹后取财咋定性
现年31岁的李洪伟是内蒙古人,曾在北京的地铁站看自行车。市二中院判决查明,2010年1月12日晚,李洪伟在海淀区的暂住地内,因感情问题与22岁的同居女友海某发生争执,后猛掐海某颈部致其死亡,并将尸体藏匿于房间外的水表井内。李洪伟将海某杀害后,因认为海某27岁的哥哥阻挠其与海某的婚事,遂于次日凌晨,到对方在丰台区的暂住地,趁对方睡觉之机,手持铁锤猛砸其头面部数下,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作案后,李洪伟拿走海某兄妹的两部手机,并驾驶海某的长安牌轿车逃回到内蒙古老家,后于2010年1月15日中午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结婚遭女方家人反对 杀害未婚妻兄妹被判死缓 作者:裴晓兰)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李洪伟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杀人后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与故意杀人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