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报复盗窃前女友财物啥后果
李某与冉某原系男女朋友,不久冉某与李某分手。李某来到冉某的住处,想问冉某与其分手的原因。冉某的现任男友董某开门接待了他,冉某则呆在卧室内不肯见李某。李某趁客厅内无人,将冉某放在茶几下面的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的女士钱包(鉴证价值人民币200元)盗走。知道该银行卡密码的李某在ATM取款机上从卡内分7笔提取人民币2万元整。6时50分,冉某的手机收到短信提示,其银行卡在ATM机提取现金2万元。冉某才发现钱包不见,并回想起该银行卡的密码李某知道,遂打电话报警。6月26日晚,李某再次到冉某住处找冉某时,被布控在该处的警方抓获。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恋爱分手寻机报复 盗窃财物获刑一年 作者:石少林)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取装有银行卡及现金的钱包,并利用所盗银行卡提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