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骑车外出办事撞伤人公司担责吗
员工骑助动车外出办事,路上不慎将行人撞伤。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去年8月12日下午,在某装饰设计公司工作的赵亮(化名)骑车外出办事。途经新渔路哈密路路口时,不慎将左女士撞伤。经司法鉴定,左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赵亮负全部责任。
今年5月,左女士将赵亮和装饰设计公司告到长宁区法院。左女士认为,事故发生在赵亮上班时间,装饰设计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装饰设计公司辩称,事发当日赵亮系外出为公司选购材料,但事发地点并不在其前往目的地的路线上。因此,事故并非发生在赵亮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员工骑车外出办事撞伤人 公司被判赔偿18万多 作者:高辰)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单位指派任务的行为,一般可视为职务行为。事发当天下午赵亮经过公司的批准去宜山路选材,事发地点系从装饰设计公司前往宜山路的合理路径。因此,可认定事发时赵亮在履行职务。赵亮作为某装饰设计公司的员工,其在外出履行职务期间将他人撞伤,理应由某装饰设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