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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骑车外出办事撞伤人公司担责吗

2014-09-11 17:01:13 作者:李华阳 571人浏览 0人评论

员工骑车外出办事撞伤人公司担责吗

员工骑助动车外出办事,路上不慎将行人撞伤。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去年8月12日下午,在某装饰设计公司工作的赵亮(化名)骑车外出办事。途经新渔路哈密路路口时,不慎将左女士撞伤。经司法鉴定,左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赵亮负全部责任。

今年5月,左女士将赵亮和装饰设计公司告到长宁区法院。左女士认为,事故发生在赵亮上班时间,装饰设计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装饰设计公司辩称,事发当日赵亮系外出为公司选购材料,但事发地点并不在其前往目的地的路线上。因此,事故并非发生在赵亮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员工骑车外出办事撞伤人 公司被判赔偿18万多  作者:高辰)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单位指派任务的行为,一般可视为职务行为。事发当天下午赵亮经过公司的批准去宜山路选材,事发地点系从装饰设计公司前往宜山路的合理路径。因此,可认定事发时赵亮在履行职务。赵亮作为某装饰设计公司的员工其在外出履行职务期间将他人撞伤理应由某装饰设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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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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