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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快递员入户抢劫杀人咋定性

2014-09-11 16:52:57 作者:李华阳 26人浏览 0人评论
王璐预谋抢劫,并准备乙醚等作案工具,于2012年1月17日12时许,冒充快递员,进入本市东城区73岁的陈某家中,趁陈不备,使用事前准备好的乙醚闷堵其口鼻,欲迷昏陈实施抢劫。因陈反抗,王璐持刀刺切陈颈部数刀,致陈死亡,并抢劫1.1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冒充快递员入户抢劫杀人案犯今被执行死刑 作者:涂浩)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它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本案中,王璐事先预谋,准备乙醚等作案工具冒充快递员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当场劫取1.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入户及致人死亡均是法定加重情节,其依法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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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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