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盗窃摩托者“望风”啥后果
2013年7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汤某、李某与敖某在临湘市五里牌新新网吧楼下盗窃一辆黑色踏板摩托。汤某和李某负责望风,敖某实施盗窃,并将所盗摩销赃给典当行,获得赃款1000元。经鉴定,该摩托价值2400元。
案发后,被害人的摩托车被追回,被告人将赃款退给了典当行老板,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汤某和李某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盗窃赃物被追回,且积极交纳罚金,取得受害人谅解,均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为盗窃摩托“望风” 两从犯被判拘役并罚金 作者:袁硕望 刘继雄)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汤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二人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