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服处罚浇汽油威胁烧车咋定性
2014年6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开着自家的微型车乘坐7人从某镇出发开往巧家县城,途中被巧家县运管所工作人员以涉嫌非法客运将车扣留。被告人不服,同时担心被罚款交不起,就去买了汽油,到有大量车辆和人员的客运站内将汽油泼洒在被扣留的微型车和运管所的稽查车上,手持打火机威胁运证管理所工作人员:“不归还其被扣留车子,要将泼汽油的微型车点燃”。运管所工作人员报警,警察到场后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男子非法客运 不服处罚烧车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作者:何有财)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张某选择有大量车辆和人员的客运站,向车上泼洒汽油并持打火机声称要将车点燃,以此来威胁运管所改变对他扣车的处罚,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对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