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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客串麻醉师致孕妇瘫痪医院担责吗

2014-09-11 18:44:03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护士客串麻醉师致孕妇瘫痪医院担责吗

一名孕妇在大冶市妇幼保健院接受剖宫产手术后四肢瘫痪,几成植物人。医疗鉴定介入后证实该手术后遗症系麻醉意外引起,而参与该手术麻醉的部分专业医师并不具备资质。

25岁的大冶女子小柯,因一场生产手术后四肢瘫痪。

昨日,陪伴她在武汉同济医院接受康复治疗的母亲陈珍宝告诉记者,女儿刚转来这里时诊断为植物人状态,经康复治疗两年多后有所改善,但仍属极重度智力障碍,“除了能喊妈妈外,无法与人交流”。

陈珍宝称,2012年1月24日凌晨1时40分,女儿到大冶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待产,医生建议行剖宫手术,但手术麻醉时女儿突然出现呼吸停止、脉搏微弱,经过抢救后分娩一男婴。此后,女儿一直昏迷不醒,出现四肢瘫痪,当年3月5日转入武汉同济医院治疗。

去年2月,同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产妇在剖宫产术后的症状,系手术麻醉所致,经鉴定为二级伤残。

诉讼中,大冶市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中心对院方的麻醉记录单进行字迹鉴定,结论是中正下方“麻醉者”签名栏处的“熊某”、“陈某”、“程某”,均系医生陈某一人所写。而法庭调查显示,参与麻醉的程某,只是一名女护士,不具麻醉师执业资质,麻醉师陈某的执业地是另一所医院,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护士客串麻醉师致孕妇术后瘫痪 医院判赔165万 作者:余皓)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大冶市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部分诊疗人员不具备执业资证,违反了相关医疗法规,且病历资料中存在代替签名行为,有伪造病历资料之嫌,故推定医院方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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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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