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窃后被发现拿刀反抗咋定性
据悉,2014年5月一天,被告人李某从福建宁德坐车来莆田玩耍,因在莆田花销较多,所以打算去仙游县郊尾镇上行窃。于是,三天后的一个早上,被告人窜至仙游县郊尾镇一商品房市场,带着一把长约30、1000px的尖刀和一把长约250px的T型铁管在郊尾镇上寻找目标。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在郊尾一市场内看见一女子买完东西后把钱包放在电动车后备箱内,就将其锁定为作案对象。因该女子开车速度较慢,被告人直接打开其电动车的后备箱偷走了钱包。将偷来的钱包放进左口袋,并往相反的方向离开。不一会儿,该女子上前问被告人是不是把她钱包拿走了,并伸手要拉住被告人,被告人立即往商品房十字街方向逃跑。该女子边追边喊捉小偷,后来在群众帮忙下追上了被告人,被告人就从裤袋掏出一把约750px长的尖刀朝她们砍过来,但没有砍到。后来周边群众一起上前将那男子制服并报警。被告人李某辩解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持刀进行反抗,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不是抢劫罪。
另得知,被盗走的被害人放置在电动车后备箱内的粉红色钱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400元、一部粉红色诺基亚C2手机)。经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5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男子行窃后被发现拿刀反抗犯抢劫罪获刑 作者:曾荣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85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