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吊白块、硼砂产销腐竹啥后果
经审理查明,2008年起,贵港平南籍男子卓某在柳江县进德镇三千村建腐竹加工场,在未办理生产经营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腐竹。卓某为了让腐竹保鲜及外观色泽好看,在生产腐竹过程中添加了吊白块、硼砂。2014年6月24日,柳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柳江县公安局联合执法组依法查处卓某的腐竹加工场,并当场查获成品腐竹120公斤、吊白块31.8公斤、硼砂20公斤。经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送检腐竹样品检出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成分,硼砂呈阳性。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商贩“添加吊白块、硼砂”生产销售毒腐竹领刑 作者:黄彦鸿 陈立新)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本案中,卓某违反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法规,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腐竹,并在生产过程中掺入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