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偷少点儿就不是犯罪吗
药店老板将店铺一角出租给了手机缴费站,没想到手机缴费站的女营业员胡某见财起意,趁午休时间店内没人,到药店的收银台偷钱,药店老板用手机录下了胡某偷盗全过程。4日,香坊公安分局黎明派出所出警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抓获。胡某交代,她半个月内先后13次从药店收银台中偷钱,每次都只偷一百元。前几次未被察觉,她越偷胆儿越大,觉得小偷小摸不犯法,每次拿的钱少也不会被发觉,没想到最终还是露了馅。
胡某作案存在侥幸心理,她认为自己每次只偷一百元,不容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因为金额低,也不会构成犯罪。实际上,胡某每次根据法律规定,一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就应认定为多次盗窃,不论盗窃物品价值多少,都要以盗窃罪来定罪处罚。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子药店内偷窃 半个月偷13次每次仅拿一百元 作者:刘姝君)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半个月内先后13次从药店收银台中秘密窃取一百元,其每次盗窃数额虽不大,但连续多次盗窃,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