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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女儿未婚生子卖外孙啥后果

2014-09-12 17:41:24 作者:李华阳 38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不满女儿未婚生子卖外孙啥后果

因不满女儿未婚生子,卢氏县管坡镇村民程某竟以5.6万元价格将外孙卖给他人。

据悉,犯罪嫌疑人程某的女儿程小红和涂军打工时相恋,并于2012年生下孩子。程某强烈反对两人婚事,女儿赌气留下儿子,再次外出打工。由于生活拮据,加上对女儿的不满,程某遂于2013年1月,以5.6万元的价格将孩子卖给他人。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不满女儿未婚生子 收5.6万元将外孙卖给他人 作者:李亚林)

 

李华阳律师: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案中,程某不满女儿未婚生子,将外孙以5.6万卖与他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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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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