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担责吗
2011年9月29日,张某购买了大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并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将符合要求的房屋交付给张某,房屋总价款为120万元,如果卖方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卖方应当向买房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照已经支付房款日万分之三支付给张某。
本来合同中已经规定的明明白白,但是转眼到了2012年的7月31日。卖方却迟迟没能将房屋交付给张某,这可把张某急坏了,想想现在社会上出现的,业主虽然交了钱,但是开放商交不了房的事情太多了。但是,张某转念一想,虽然开放商没能如约的把房子交付给自己,但是小区毕竟每天都能看见进展,看上去还不至于“烂尾”,于是就等着收房。等着等着就到了次年的4月份,即2013年4月14日,开发商终于将张某购买的房屋交给了张某。后因违约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开发商延期交房拒赔偿 抗辩理由不当要担责 作者:李海静 付建国)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张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前向张某交付房屋,但直至2013年4月14日,该房地产公司才将涉案房屋交付张某,因此,该房地产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