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超速撞死人法律分析
今年6月8日20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一重型货车,从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洋沿环城路往溪东村方向行驶,途经龙潭隧道口路段时,因超速行驶,碰撞前方正左转弯的由陈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其所在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01万元,取得谅解。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市区超速撞死人 货车司机被判刑 作者:钟兰芳)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