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帮朋友度难关为名骗钱当何罪
被告人唐静和被害人韦钟均是巴马义工群成员,两人在一次公益活动中认识并成为朋友。2011年9月份,韦钟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找到被告人唐静帮忙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唐静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仍向韦钟承诺能够帮其借到款项,尔后,被告人唐静购买两张无实名登记的电话卡,冒充其妻子、信用社主任等身份,通过手机短信、QQ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以借钱需先支付利息以及打理人情费等各种理由,于2011年9月至12月间,先后骗取韦钟41000元。案后,被告人唐静已经退还3000元给被害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男子以帮借款为由骗取好处费 犯诈骗罪获刑 作者:韦朝欢)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唐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4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