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假扮副区长女儿收60万咋定性
刘某以买别墅为由,认识了做房产经理的钟某,她谎称自己是重庆市某区副区长女儿,并在攀枝花做煤矿生意。但是从2012年10月到2014年8月的一年多时间,刘某不仅没有在钟某手中买下任何一处房子,还通过各种荒谬的理由前后从钟某处骗走60万元人民币。现这名叫刘某的“谎话精”已经被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30日,渝北公安分局新牌坊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自己从2012年10月以来被人骗了60万。派出所民警顺藤摸瓜,很快找到线索,2014年9月1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刘某,经过几天的审问,刘某对自己实施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重庆女子假扮副区长女儿诈骗60万被刑拘 作者:陈鹏)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