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离岗患者坠床死亡谁担责
去年6月,73岁的李女士因继发肺结核住院治疗,住院当天与一护理中心签订护理协议,约定在李女士住院期间,由该护理中心派护理人员全天24小时陪护,陪护费为每天120元。然而去年7月13日早晨,护理中心护工未通知李女士家人和医院的医护人员,擅自离开医院。其间李女士从床上坠落,造成股骨骨折,其后出现了多种并发症,病情持续恶化,于去年11月10日死亡。之后,李女士之子袁某遂以护理中心违反护理协议约定,致使李女士坠床最终死亡为由起诉,要求护理中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护工擅自离岗致患者坠床死亡 护理中心赔偿4万元 作者:林靖)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患者与护理中心签订护理协议,双方形成护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协议约定,护理中心指派的护工应全面履行约定期间内24小时看护照顾患者生活起居的义务,但护工在未通知家属和医护人员等其他人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病房外出,使患者在无人看护的状态下坠床,并造成股骨骨折,护理中心显然未尽到对患者的看护照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