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学舞时手指被砸成重伤培训学校担责吗
年仅8岁的女孩小窦在学舞过程中,被把杆砸伤导致指骨骨折,至今不能正常弯曲。因舞蹈学校方既不道歉也不积极赔偿,小窦父亲将该校起诉至法院。
2013年9月底的一天上午,已在潍坊一家舞蹈培训学校学习了两年舞蹈的小窦,正在教室里上舞蹈课。突然,她手扶的把杆脱落在地。由于把杆过于沉重,小窦根本没来得及反应,手指就被把杆砸伤。
被送到医院经过检查,小窦的左手2-4指近节指骨严重骨折,此后她连续住院7天。出院后,孩子的伤情并没有完全恢复,手指一直无法正常弯曲。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童学舞时手指被砸成重伤 培训学校赔偿3万多元 作者:张焜)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小窦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舞蹈学校处学习舞蹈,因校方的练功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受伤,舞蹈学校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