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精神病发作杀母亲和儿子咋定性
清远市一男子因发病产生幻觉认为其家人已被人谋害,在见到其母亲及其儿子时误认为是被人冒充的,遂持菜刀及铁棍追打二人,致二人当场死亡,经鉴定,该行凶男子阿辉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遂最终决定对阿辉予以强制医疗。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精神病发作 认为母亲儿子被人冒充将二人杀死 作者:曹菁)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阿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鉴定,其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