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倒废酸致人死亡啥后果
2013年12月19日,被告王某向一家化工销售公司出示了伪造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证件后,指使杨某到该公司拉走约30吨废酸。另一名被告吕某与杨某一同前往。当晚,吕某和杨某将废酸全部倾倒在路边的水沟。倾倒过程中,两人均中毒。
其中,杨某因吸入高浓度氯化氢气体刺激呼吸道,造成喉头水肿,抢救无效,窒息死亡。经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现场采样分析,倾倒废酸的沟内液体有盐酸成分,测定属于危险废物。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两人非法将废酸倾倒于路边水沟 一居民窒息死亡 作者:张国)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指使他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吕某明知会严重污染环境仍然实施倾倒危险废物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两被告的行为导致一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具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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