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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网购“溴化铊”向丈夫前妻投毒当何罪

2014-09-18 18:11:01 作者:李华阳 10人浏览 0人评论

幼师网购“溴化铊”向丈夫前妻投毒当何罪

今年26岁的被害人潘晶晶是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2007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了网络小说写手施某。2008年10月,潘晶晶和施某结婚,并育有一女。2009年底,施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在安庆一幼儿园当教师的陈某,两人很快便发展成为情人。

2011年8月3日施某与潘晶晶协议离婚,2012年4月陈某与施某登记结婚。结婚前后,陈某发现施某与潘晶晶之间仍有来往,于是嫉妒攻心起了邪念。2012年4月11日和4月20日,陈某分别两次通过网络各购得一瓶5克装剧毒物品溴化铊。

2012年4月17日,陈某与施某、潘晶晶一起在安庆市一火锅店就餐。期间,陈某趁潘晶晶外出之机,将事先准备好溶于淀粉中的溴化铊放入潘晶晶的饮料中。潘晶晶将该饮料喝下回家后开始出现脱发、腿部刺痛无法行走等症状。经过在安庆市多个医院就医后,潘晶晶病情有所好转,2012年8月初,身体体征也基本趋于正常。 

2012年8月10日晚,陈某趁与潘晶晶、施某在安庆市开发区钻石名典KTV唱歌之机,再次将溴化铊投入潘晶晶的茶杯中。潘晶晶在饮下含有溴化铊的茶水后,又出现掉头发、发烧、不能行走等症状。随后潘晶晶被家人送往安徽省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疗机构救治。

2012年8月29日潘晶晶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毒检室检验为铊中毒。2012年10月15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3年10月28日被害人潘晶晶经安徽誉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植物生成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

(来源:新华网网  原标题:女教师网购“溴化铊”向丈夫前妻投毒一审获无期 作者:刘美子)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法定伤情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陈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先后两次向丈夫前妻的饮料和茶水中投毒,致其成为植物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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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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