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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妻子QQ聊天诱砍第三者当何罪

2014-09-20 8:50:32 作者:李华阳 3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用妻子QQ聊天诱砍第三者当何罪

受害人吴某与被告人张某同在闽清某工厂打工。一日,张某隐约听到几个工友在议论自己的妻子,获知有其他人称呼自己的妻子为“老婆”,于是心里对妻子起了怀疑。

直至2014年5月16日晚上,张某趁妻子睡觉时偷偷用妻子的手机登陆了妻子QQ,浏览了近期的聊天记录和空间记录,发现工友吴某很有可疑。于是用妻子的QQ与吴某聊了起来,“我一个人在家很寂寞,你过来陪我吧”要求吴某来自己的出租房。当晚凌晨2时许,吴某果真来到了自己跟妻子的住处。

等到吴某敲门时,张某生气地持菜刀冲了出去,将吴某砍倒在地,吴某顿时满头是血。砍伤吴某后张某主动报了警,当晚张某即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经福州公安局鉴定,吴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妻子被工友称老婆 男子QQ聊天诱砍第三者 作者:范孔萍)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法定伤情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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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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