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怀疑邻居划车在网上谩骂法律责任分析
刘某和李某是邻居,平时关系较融洽。今年3月份,因小区停车位不够,刘某将车停在了李某的车位前,导致李某的车进出不便。一天,李某更是因为将车停在别处而被划。
事后,李某找到刘某交涉,希望他将车停到别处,但因为双方语气不当而发生争吵。李某掉头离开,并称如果刘某再不“改正”,后果自负。此后,刘某停车也稍有注意,但却因为客观原因一直无法达到李某的要求,双方又因此多次发生争执。
今年5月份的一天早晨,刘某开车出门时发现自己车辆的挡风玻璃上有明显划痕。刘某认定这是李某的报复行为,便找到李某理论,但李某称自己绝对没有做这样的事情。
回家后,气愤难当的刘某将此事发到句容本地某网站论坛上,虽然并没有指明李某名字,但是指出了李某所在的小区、楼号、门牌号及姓氏等详细信息,并在帖子上对李某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
李某得知该帖子后,要求刘某删除该帖并在网站上公开道歉,但遭到刘某拒绝。今年7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删除不实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1000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怀疑邻居划车在网上谩骂 赔礼又赔钱 作者:胡睿)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发帖虽未直接指明李某姓名,但是该帖子身份信息详细,根据其内容完全能够知道所指的是李某。刘某帖子中所说的刮坏车子的事情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且帖子中含有大量人身侮辱与攻击性的言论,毫无疑问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