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踹出租拦公交还打人啥后果
2014年4月19日15时许,崔某醉酒后在丰台区太平桥某大厦门前马路上无故踢踹路过的出租车,并对过路的出租车司机王某进行殴打,致王某右小指甲床暴露及出血,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其阻拦公交客车、阻断交通,将现场处置民警毕某打伤,致毕某面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庭审中,刚当新郎就将进班房的崔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称事发当天是其大婚的日子,因此多喝了几杯,“酒醒后我自己怎么也想不起来怎么就走到大街上,还做出那么多荒唐的事。”崔某认罪之余,表示自己已经知错,希望法庭能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记者了解到,事发后,崔某赔偿被害人出租车司机王某13000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新郎酒后滋事 无故殴打出租车司机阻拦公交获刑 作者:何欣)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崔某醉酒后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两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