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谎称患有性病躲过网友强奸法律分析
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高菲与网友李浩(化名)相约,酒足饭饱之后,李浩通过殴打等方式强行将高菲带到附近宾馆,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高菲面对危险,灵机一动,她谎称“自己有性病”,“提醒”李浩去买避孕套。李浩出门后,高菲立即拨打110报警。
警方及时将高菲解救,并在宾馆的房间内将购买避孕套返回的李浩当场抓获。而高菲被李浩打成脑震荡,腰部、右前臂软组织损伤伴右前臂皮肤擦伤。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孩谎称患有性病 借机躲过网友强奸 作者:杨凤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李浩违背妇女意志,通过殴打等方式,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购买避孕套返回时被抓获,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