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配前女友家钥匙入室行窃啥性质
李阿龙是营山县青山乡人,今年21岁。几年前,李阿龙在读中学时,与同学魏晓兰处过对象。一次,李阿龙趁魏晓兰不注意,偷偷配制了她家的大门钥匙。中学毕业后,李阿龙未继续念书,两人各奔前程。由于没有正当工作,李阿龙时感囊中羞涩。2014年5月6日晚,他来到魏晓兰家,用配好的钥匙开门入室,窃得现金3700多元,正欲离开时,被魏晓兰的家人发现。慌忙之中,他窜至小区另一幢房屋的顶楼躲藏,很快被魏晓兰的家人抓住,次日被警方刑事拘留。(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男子偷配前女友家门钥匙并入室盗窃获刑 作者:唐海奎)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阿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