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为吸引客源用罂粟给菜品提味是犯罪吗
周某是重庆市云阳县人,在泰安一家饭店当厨师。2013年10月技术入股饭店,负责重庆石锅鱼的制作。因饭店经营不善、客源不多,为让生意有起色,周某虽明知罂粟壳对人体有害,仍决定用罂粟壳给石锅鱼提味,吸引顾客。
2013年11月,周某从外地购买了罂粟壳,在店内进行加工后,作为底料加入石锅鱼中给顾客食用。今年1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时,从周某自制的火锅底料里检出可待因、吗啡、罂粟碱和那可汀,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厨师因饭店客源不多 为给菜品提味使用罂粟获刑 作者:侯峰)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本案中,周某明知罂粟壳及其制品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加工、使用并将含有罂粟壳粉末的食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