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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奸杀21岁女孩法律责任分析

2014-09-23 9:32:08 作者:李华阳 55人浏览 0人评论

17岁少年奸杀21岁女孩法律责任分析

9月15日下午5时,娇娇开车去工地接工人,在等工友下班期间,她或许是想摘枣,就走进位于工地附近的枣林,不料遭遇暴徒抢劫强奸。在实施强奸后,歹徒怕娇娇报警,便用砖头朝其头部猛砸数下,并用裤子勒其脖子,还将两根10余厘米的木棍插入其喉咙,最终致其死亡。9月18日上午10时58分,山西榆次警方通报,年仅17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其父亲的劝说下已投案自首。目前,张某被平遥县看守所羁押,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经初步调查查明:9月15日17时许,在王湖村经济适用房北面200米的一片枣树地里,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7岁,陕西籍外来打工人员)遇到正在摘枣的被害人刘某(女,21岁,四川籍外来打工人员),遂起强奸之心。在实施强奸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怕刘某报警,便用砖头朝刘某头部猛砸数下,并用裤子勒刘某脖子,导致其死亡。张某回到家后,将事情经过告诉其父亲,后在其父劝说下投案。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17岁少年奸杀21岁女孩 怕其报案用木棍插入喉咙)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后张某另起犯意,杀人灭口,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涉嫌故意杀人罪,应与强奸罪数罪并罚,鉴于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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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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