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传播法轮功信息是犯罪吗
被告人宋某某是一位农民,自2010年开始通过互联网下载和转载“法轮功”信息,在明知法轮功为邪教组织的情况下,利用其网名为“心缘”的腾讯QQ,在其QQ空间上上传他人编写的“法轮功”邪教组织相关日志40篇,相关图片58张,并通过其QQ邮箱向107个收件人发送人一个含有“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的压缩文件,向网名为“昙花念”的用户发送含有6个含有“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的邮件。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农民利用网络传播法轮功信息 被判三年 作者:李泳君)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法轮功”系邪教,仍在网络上上传、下载、发表、传播关于“法轮功”的有害信息,图片供他人浏览,转载,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