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签订的断绝关系协议有效吗
据介绍,原告刘某年近70岁,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刘某年轻时与妻子感情不和,于1980年离婚。刘某离婚后长期外出务工,三子女由母亲抚养成年。这导致刘某与三子女产生矛盾,4人因此签署了一份“断绝父子关系协议”。协议注明,双方断绝关系,刘某的生活不用子女负责。最近,由于刘某没有收入来源,加之体弱多病,便一纸诉状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父子签订断绝关系协议被判无效 子女须尽赡养义务 作者:谭畅)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刘某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其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刘某与子女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并不因协议而解除,作为子女当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刘某完全有权利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