嫂子因言语不和砍伤弟媳啥后果
罗某是土家族人,生于贵州,几年前跟丈夫一起来到高淳打工,刘某是她的弟媳,平日里,两人关系相处的并不好。
2013年9月2日14时许,在高淳区淳溪镇茅山路甫头居民安置小区工地宿舍内,罗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罗某恼羞成怒,持宿舍内菜刀,朝刘某头面部砍砸多下,又对其手臂狠狠砍了几刀,直到刘某失去意识倒下,丧失理智的罗某又对其砍了好几刀。《金陵晚报》曾对此案有过详细报道。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嫂子因言语不和砍伤弟媳 被判入狱五年 作者:李怡然)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罗某不能正确对待妯娌之间矛盾,竟持菜刀砍砸他人身体要害部位,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因其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