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收购高档香烟分销赚差价是犯罪吗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大量收购高档香烟分销赚差价是犯罪吗

2014-09-24 8:09:40 作者:李华阳 134人浏览 0人评论

大量收购高档香烟分销赚差价是犯罪吗

在无专卖许可的情况下,58岁男子姜某,通过朋友从山西收来大量黄鹤楼高档香烟,然后用快递运输到黄石分销,赚取差价。目前,姜某已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刑拘。 9月11日16时许,黄石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工作人员在黄石港区一家烟酒副食店内,查获非法硬珍品黄鹤楼卷烟50条。店主程某交待,50条卷烟系姜某卖给他的。黄石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迅速向黄石港分局报案。根据调查,9月13日12时许,黄石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黄石港分局民警在黄石一家快递公司内,把正在取货的姜某抓个正着,现场查获黄鹤楼两个品种的高档香烟共计110条,价值5万元。58岁的姜某,大冶灵乡镇人。他交待,今年7月以来,他见本地黄鹤楼香烟供不应求,特通过朋友从山西太原大量收来黄鹤楼高档香烟,然后使用快递运输到黄石分销,赚取差价。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大量收购高档香烟分销赚差价被刑拘 作者:裴春梅)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高档香烟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必须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才可以运输和经营。姜某在无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160条,涉案价值7万元,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姜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应依法接受相应的惩处。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