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新欢强住前妻家新欢遭前妻捅伤法律分析
现年39岁的廖某芳,醴陵市人。2013年6月与黄某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原自建房屋归廖所有,女儿归黄抚养。离婚后,黄某以方便照顾女儿为由仍居住在该房屋二楼。2014年初,黄某带着其女友叶某入住该房二楼。廖某芳多次表示不满,并要求黄、叶二人搬出。4月27日晚19时许,廖某芳下班回家看到黄、叶二人在二楼客厅看电视,遂再次要他们搬离,但叶某未予理会。当晚20时许,怀恨在心的廖某芳用一把水果刀将正在二楼卫生间洗头的叶某捅伤,并逃离现场。经鉴定,叶某所受伤系重伤二级。5月9日,廖某芳主动投案,并在案后赔偿叶某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得到对方谅解。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携新女友同住前妻家 惹怒前任致新欢被捅伤 作者:郭秀峰)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法定伤情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廖某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