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申请信息公开镇政府不回复违法吗
原告邱某系清流县龙津镇桥下村村民,其位于桥下村黄家排的部分粮田于2010年被征用于307省道改建。由于长期外出,邱某对粮田被征用的补偿情况不甚清楚。2014年1月15日,邱某以邮寄的方式向龙津镇政府提出公开征用桥下村黄家排粮田补偿费、使用情况等信息的申请,但迟迟未得到答复。6月24日,邱某向清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龙津镇政府不答复其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职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村民申请信息公开 镇政府未回复败诉 作者:肖永德 熊中文)
李华阳律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本案中,邱某已向龙津镇政府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上述规定,无论邱某申请涉及的信息事项是否属于龙津镇政府掌握、是否应当由龙津镇政府公开,向邱某作出答复都是龙津镇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