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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扒车致残告铁路局索赔法律分析

2014-09-24 16:49:14 作者:李华阳 21人浏览 0人评论

学生扒车致残告铁路局索赔法律分析

13岁的小涛(化名)是北京一所重点中学的学生。因好奇,他钻过铁路护栏,扒上一辆行进中的列车,在跳下时脚被碾轧致残。

小涛起诉称,2013年5月10日16时许,他在丰台西站附近的铁路桥玩,该铁路桥下往来列车频繁,铁路两侧本应安装完整、有效的防护措施,但当时铁路北侧护栏底部有一高约40厘米、宽约60厘米的三角形缺口。小涛钻过缺口,进入铁路桥内。此时,恰有一列平板货运列车减速进站,出于对火车的好奇,小涛攀上列车,并随列车向丰台西站行进。在列车进站时,因担心被人发现,他跳下仍在前进的列车,在落地时不慎被列车碾过脚掌。经医院救治诊断,小涛右脚毁损伤,左脚拇趾末节受伤,左脚第二趾末节趾骨骨折,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小涛认为,北京铁路局因管理、防护措施不善,在本应严密无缝的铁路桥防护网上,居然存在足够一人穿越的缺口,且在其进入铁路桥、攀附列车的过程中,铁路工作人员始终没能发现异常,导致自己受伤致残。另外,经事故现场勘查,该防护网缺口上,横向装有一铁丝,可见铁路局对该缺口的存在是知情的,但该铁丝很容易就可抬起,对防止穿越毫无用处。铁路局既然发现了缺口,就应该及时有效修补,不能以一根铁丝敷衍了事,放任危险存在,最终造成小涛受伤。

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小涛认为北京铁路局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诉请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令北京铁路局赔偿医疗费、急救费、支具费等共38万余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学生扒车致残告铁路局获赔26万 作者:张淑玲)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亦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铁路局在事发地设置了护网,但是护网与地之间存在一定空隙,该空隙足够一人通过。铁路局仅用铁丝简单捆绑,以阻拦行人从该空隙穿越,说明铁路局已意识到该地存有安全隐患,却没有采用更完备、更有效的防范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铁路运输高度危险,小涛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因此,可相应减轻铁路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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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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