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逆行并超速致人死亡当何罪
2013年12月30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信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一路段处逆行并且明显超速,突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三轮车过公路的被害人于某(男,殁年75岁)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于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打电话报警,听从民警安排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驾车逆行并超速致人死亡 赔偿八万获刑一年 作者:余东明)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吴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