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前,女子王红莲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嫁与男子彭文海,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6年后,因感情不合,两人一起到民政局想直接办理“离婚”,却发现没有结婚证而无法办理。
1988年1月,原告王红莲与被告彭文海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但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后,双方于1988年12月、1991年2月生育两个子女,但都先后因病夭折,后于1996年1月生育男孩小思,于1999年2月生育女孩小梅。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而矛盾不断,并开始分居生活。后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26年“夫妻”因当初未登记领证“离婚”受阻 作者:陈明 张振伟)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原告王红莲与被告彭文海于1988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予受理,按事实婚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