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初中生捅伤老师能从轻处理吗
23日,沈阳市铁西区雨田实验中学,一名14岁的初中生持刀捅伤31岁的女教师,致其右肾摘除,肝脏贯穿破裂,目前仍未脱离危险。据知情同学介绍,伤人者张某一直自认为和魏老师的关系很好。但最近一次在和同学的聊天中,张某听同学说魏老师在其他同学面前说他坏话,他很诧异,不能理解老师的做法。可能是这个原因,张某产生了报复心理,并准备好刀具伺机报复。
据介绍,伤者手术于上午9时开始,持续至下午2时。患者呈右肝贯穿伤,肝部伤直径达4至5厘米;刀尖扎入右肾脏中下部,靠近血管聚集的肾盂部分。“手术中患者出血达4000毫升,接受了肝脏修补手术,右肾已被摘除。”
记者在医院看到,目前患者已神志清醒,但仍未脱离生命危险,在病房的重症监护室接受观察治疗。李佳表示,患者病情仍不稳定,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沈阳14岁初中生校内刀捅31岁女教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法定伤情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张某刀捅女教师致人重伤,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应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