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小学老师强奸多名女学生啥后果
7月份以来,郧西县公安局接连接到多名群众报警:其在观音镇某小学就读的女儿多次被该校教师丁某强奸。接报后,郧西县局高度重视,立即指令由刑侦部门会同观音派出所成立专案组,深入案发地迅速展开调查。专案组先后赶赴陕西安康、白河等地循线侦查和走访,经过两个多月的深入细致摸排于9月22日,将犯罪嫌疑人丁某抓获归案。
经查:2013年9月以来,观音镇小学教师丁某,以辅导、检查作业为由,多次将本班女学生刘某(8岁)、胡某(8岁)、宋某(9岁)等人骗至其寝室内强奸。
目前,犯罪嫌疑人丁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6旬小学老师强奸多名女学生 逃跑两个月落网 作者:胡天浩)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丁某以辅导、检查作业为由,奸淫幼女多人,其行为涉嫌强奸罪,具有法定加重情节,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