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挖公路旁树木多大事儿
位于句容市白兔集镇附近的沪宁高速公路旁的一排国有榉树已经种植不少年头了,每棵树的直径都在10厘米以上,附近的百姓们平时也十分爱护这些树木。然而2013年11月初的一天,这些树木突然全都不见了,原来种树的位置上只留下了一个个大坑。
当地派出所接到民众报案后很快开始立案调查。经过侦查,被盗的11棵国有榉树价值3000多元,系男子张某伙同他人所为。正当公安机关准备对偷盗者实施抓捕时,张某又瞄上了位于句容市白兔集镇附近的严某种植的国槐树。2013年11月18日晚,张某伙同他人在盗挖严某种植的国槐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清点已被挖出的国槐树共计76棵,价值人民币3300多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发财心切偷挖公路旁树木 获刑6个月罚款5000元 作者:胡睿)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挖公路旁的树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