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青春”作者违约咋担责
2007年6月,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旗下的北京开维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辛夷坞签订《出版合作协议书》,双方就辛夷坞自2007年5月25日至2012年5月24日期间所著的作品合作出版事宜达成协议。也正是在该公司旗下时,辛夷坞创作了小说《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
2011年3月11日,开维公司、阅读纪公司与辛夷坞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开维公司与辛夷坞签订的《出版合作协议书》于2011年6月30日终止;辛夷坞新创作的作品,在同等出版合作条件下,阅读纪公司有优先签约的权利;双方若违反本补充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随后,辛夷坞新创作了作品《蚀心者》,并于2012年4月10日授权儒意欣欣公司出版发行该作品。开维公司及阅读纪公司发现《蚀心者》一书出版发行后,遂诉至法院。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致青春”作者违约被判赔50万元 作者:何丰伦 黄浩铭)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由于辛夷坞没有行使告知义务,致使阅读纪公司丧失对该书的竞价权利,从而导致阅读纪公司丧失了行使优先签约权条款的基础,因此辛夷坞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以及其他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