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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学踩踏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2014-09-29 11:39:56 作者:李华阳 80人浏览 0人评论

昆明小学踩踏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记者从昆明市明通小学“9·26”踩踏事故新闻通报会上了解到,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为学生在通过临时放置于午休宿舍楼一楼单元过道处的海绵垫时发生跌倒,引发下楼学生相互叠加挤压,导致学生严重伤亡。

26日下午,昆明市北京路明通小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事故已造成学生6人死亡、26人受伤。截至目前已有4名学生出院返家,仍有22名学生留院观察治疗。

初步查明,9月25日下午,明通小学体育老师将两块体育教学使用的海绵垫子(长200厘米、宽150厘米、厚30厘米)临时靠墙放置于学生午休宿舍楼一楼单元过道处。26日14时许,学校起床铃拉响后,明通小学一、二年级午休学生起床后返回各班教室上课,学生在下楼过程中,由于靠墙的一块海绵垫平倒于一楼过道,造成通道不畅,先期下楼的学生在通过海绵垫时发生跌倒,后续下楼的大量学生不清楚情况,继续向前拥挤造成相互叠加挤压,导致学生严重伤亡。

目前,对事故进一步的调查和认定正在加紧进行。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昆明小学踩踏事故原因初步查明 4名受伤学生出院 作者:侯文坤)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此次事件中,该校体育老师没有妥善管理体育设备,将两块教学所用的海绵垫子临时靠墙放置,正是其中一块海绵垫的跌倒引发下楼学生叠加挤压最终导致严重伤亡,校方对事故的发生存有重大过错,没有履行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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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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