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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到姐姐家遭姐夫强奸法律分析

2014-10-06 14:56:15 作者:李华阳 122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到姐姐家遭姐夫强奸法律分析

今年4月12日凌晨5时40分许,应洁在朋友家喝完酒后,去其姐姐位于乌市阿勒泰路某小区的房子。因为前一天下午,应洁在阜康出差的姐姐打电话给她,让她去自己家看看天然气阀门是否关闭。

应洁打开姐姐家的门后,看见姐夫康健一人在家,房间里黑漆漆的。发现房间内再没有其他人,应洁转身要离开。康健将其拽进房间,想要对她不轨。

应洁再三求饶,趁康健犹豫松手之机,跑到门口打开门准备冲出去,可又被康健抓回。之后,康健强奸了应洁。 

康健施暴后离开,应洁给男朋友和哥哥打了电话,并拨打110报警电话。(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女子到姐姐家检查天然气阀门 遭姐夫强奸 作者:潘从武 谷丽娜)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康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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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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