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到姐姐家遭姐夫强奸法律分析
今年4月12日凌晨5时40分许,应洁在朋友家喝完酒后,去其姐姐位于乌市阿勒泰路某小区的房子。因为前一天下午,应洁在阜康出差的姐姐打电话给她,让她去自己家看看天然气阀门是否关闭。
应洁打开姐姐家的门后,看见姐夫康健一人在家,房间里黑漆漆的。发现房间内再没有其他人,应洁转身要离开。康健将其拽进房间,想要对她不轨。
应洁再三求饶,趁康健犹豫松手之机,跑到门口打开门准备冲出去,可又被康健抓回。之后,康健强奸了应洁。
康健施暴后离开,应洁给男朋友和哥哥打了电话,并拨打110报警电话。(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女子到姐姐家检查天然气阀门 遭姐夫强奸 作者:潘从武 谷丽娜)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康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