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全能神”教是犯罪吗
“全能神”教是中国明令禁止的邪教组织,已于1995年被公安部依法取缔,但依然有一些不法分子,在制作大量邪教宣传品,组织人员传播邪教。
2013年9月25日,在广东“全能神”专案统一抓捕查处行动中,清远阳山警方根据民众举报将正在宣传邪教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并在其租住处查获涉及“全能神”的MP4、平板电脑、音响、光碟,书籍,手册32册,记录本、纸张等宣传资料一批。
经查,现年49岁的李某是吉林人,2003年曾因学习并参与邪教“实际神”,被当地依法实施劳动教养。2012年12月,李某开始信奉“全能神”教,并在担任“全能神”福音执事,负责到南方传播邪教,发展信徒。
2013年5月,李某来到清远阳山,以租房名义到梁某家中,向梁某传播“全能神”,并向其出售储存有“全能神”教宣传资料的MP4播放器及存储卡各一张,并赠送“全能神”宣传品,梁某为此加入了“全能神”教。同年6月,李某到信仰“全能神”教多年的陈某家中,与陈某交流学习心得并鼓舞陈某坚持信仰。随后,李某多次组织多名信徒参加家中聚会,为多名信徒上课。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吉林一女子在广东传播“全能神”邪教获刑四年 作者:索有为 朱婉清 蒋春香)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曾因学习并参与邪教“实际神”,被当地依法实施劳动教养,又传播邪教“全能神”,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